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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微信公众号运营

版权保护指引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分享平台。公众号注册使用的便利性、承载内容的多样性使得涉公众号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

如何才能做到不侵权?

1

网络公开的资源,可以拿来就用吗?

案情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舟山某饭店、某旅行社等十被告未经许可在各自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部分被告认为,被诉侵权照片系从网上下载,为公开资源,不知道有著作权,也找不到著作权人,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说法

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无形财产,在网络公开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各被告支付1万元到1.3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双方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

“表情包”“字体”,也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

在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舟山某机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告对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表情包”作品表示困惑,表情包属于常见的交流符号,怎么也能像照片、文章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说法

“表情包”“字体”虽然司空见惯,但不意味着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表情包”“字体”均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

转载他人作品注明出处,

仍会被判侵权吗?

案情

在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舟山某机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告辩称其在转载被诉侵权文章时注明了出处,尽到了注意义务,未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责任。

说法

转载文章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因此,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的行为,可能未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但如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及其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权能;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权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前述13项著作财产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4

不以营利为目的,

能成为侵权避风港吗?

案情

在多起版权侵权案件中,公众号运营者或认为其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或认为其未用作商业用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主张其不构成侵权。

说法

实践中,企业、机关单位、个人均可以开设公众号,通过发布原创或者转载的资讯来实现传播信息、展示交流等功能,运营主体多元,运营目的各异。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应以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有无支付相应报酬为标准。运营主体身份如何、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并非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做电影搬运工,给粉丝发福利,

也错了吗?

案情

在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舟山某水产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电影《护宝天师》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舟山某水产公司辩称其并未提供影视资源的存储,也未参与录制和上传,仅是提供了一个视频跳转链接作为公众号用户“福利”,引导用户至一个叫“某剧影院”的第三方视频网站获取和观看影视作品。

说法

公众号设置不明跳转链接有风险。公众号经营者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公众号经营活动,对公众号上所载内容进行把关,尤其是设置跳转链接,更应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如果被链网站不正规、不合法或存在侵权行为,则公众号上设置跳转链接的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6

出借资质,惹上官司后

可以全身而退吗?

案情

在前述电影侵权案中,舟山某水产公司称虽然案涉公众号显示的认证主体为水产公司,但实际经营者是高某。高某是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同学,因生活原因,几次借用公司营业执照用于微信公众号注册认证,陈某碍于情面答应,水产公司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获利。

说法

公众号出借有风险。公众号主体认证意味着经过微信审查该主体是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具有一定公示效力。将自己认证的公众号出借给他人,或者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注册公众号,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纠纷,认证主体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该案判决实际经营者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水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众号运营者对于使用作品存在诸多“我觉得”的误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觉得”的角度予以澄清,切实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来源:知产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 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版权保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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